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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课程

釜山大学的教育课程每4年就全面改革一次,自2013年学期起,全面改编并实施新的教育课程,改编后的教育课程主要内容如下:

教育课程

  1. 1教养科目的改编

    将教养必修科目由12学分减至6学分,教养选修科目由18学分提至24学分,可选领域 由7个减至6个。

  2. 2充实专业教育

    各个单科学院可以根据需要新增设连读课程或者自行开发跨学科、学制的科目。

  3. 3加强与职业相关的教育

    鼓励划分升学课程和职业课程,开发各方向的专业教育课程

  4. 4引进创新教育课程来迎接新的挑战

    新设Honors Program教育课程

  5. 5严格的校务管理

    • 严格适用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取消课程标准
    • 提高分班标准

委员会

审议学校主要事项的委员会如下。

大学评议委员会

  • 审议学校的预算及决算、学院(研究生院)、院系(学部)及专业的设置或废除、校内各种 组织的设置或废除、大学长期发展计划等。
  • 本委员会由教授会评议员、公务员工会及大学工会、校外人士、总学生会学生代表组成。
  • 主管部门:大学评议委员会

教务会议

  • 根据釜山大学校规第11条规定,审议本校运作中的各种重要事项。
  • 本会议由学校校长任会议长,由副校长、研究生院院长、本科院系院长、处长、专门研究生院院长、秘书长、入学管理总部部长、对外交流总部部长、产学合作团团长、基础教育院等组成。
  • 主管部门:教务科

教育课程委员会

  • 根据釜山大学校规第28条规定,教育课程委员会对教育课程的制定、修改及改进教育方法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。
  • 由教务处长任委员长,包括教务部处长(副委员长)、基础教育院的教学服务中心主任(副委员长)、各本科学院的副院长在内,由校长任命的12名教授组成。
  • 主管部门:教务科

教育公务员人事委员会

  • 主要审议教师的聘用、制定、修改人事的相关规定等与教育公务员人事相关的主要事项。
  • 教务处长任委员长,由研究生院院长、学生处处长、企划处处长、院系长、对外交流总部部长及由校长任命的委员(8名以内)组成。
  • 主管部门:教务科

企划委员会

  • 主要审议大学中长期发展计划、校务运作的相关综合计划、大学评估业务、组织的增设等。
  • 主要由企划处长任委员长,企划部处长(副委员长)、总部主要组织者及指定的16名委员等共25人组成。
  • 主管部门 : 企划评估科

国际化委员会

  • 制定推进国际化的计划、审议签订国际交流协议,由处长、局长、总部部长等20人以内的委员组成。
  • 管理部门:对外交流总部

信息化委员会

  • 主要审议大学信息化的基本计划、各部门的长短期信息化计划、大学信息化和学术信息业务、信息化产业需要企划及调整的相关事宜。
  • 企划处长任委员长,由信息电算院长(副委员长)、总部内担任要职的教授及指定的7名委员组成(总共不超过18人)。
  • 主管部门:企划评估科

入学录取公正管理委员会

  • 制定并审议防止以不当手段入学的相应措施,入学录取相关的内部监查、管理负责入学录取的工作人员。
  • 由委员长、副委员长各1人及专任讲师以上的教师共10人以内组成。
  • 主管部门:入学管理总部

教员聘用

按照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,国立釜山大学聘用教师时实行合同制。即,根据签约年限、报酬、工作条件、业绩及成果、续约条件及程序等决定聘用年限,实行合同制。

聘用年限

  • 专职讲师:2年
  • 助理教授:4年
  • 副教授:6年
  • 教授:按最初被聘为本校教授或者终身教授时合同规定的年限

    在开学期间聘用期满时,可将聘用期延长至期末

晋升

  • 具体日期:商定续约条件被续聘时,聘用时间以每年3月1日或9月1日为准。但2001年12月31日之前聘用的合同制教师再次续聘时,聘用时间以每年4月1日或10月1日为准。
  • 晋升所需时间
    • 专职讲师 → 助理教授:2年
    • 助理教授→ 副教授:4年
    • 副教授 → 教授:5年

续约及终身聘用

  • 具体日期:每年3月1日, 9月1日(一年两次)
  • 对象
    • 续聘:聘用期满的副教授职位以下的教师
    • 终身聘用:新聘的教授、晋升为教授者

      但研究业绩等未达到学校的续约条件者,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

服务

釜山大学的教师作为国家的公务员,享有国家公务员法及教育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力,同时也应履行应尽的义务

公务员的义务(国家公务员法第56∼第66条)

  • 应尽义务有诚实、服从、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、亲切公正、严守秘密、廉洁、保持素质形象、不从事营利工作、不兼职、不参与集团活动等等。

尊重教师权威并维护其身份(教育公务员法第43条)

  • 应尊重教师的权威,不得以不正当的干涉去影响教师的专业地位或身份,不得劝其辞职
  • 除非教育公务员受到刑法判决、处分或违反法律规定,否则不能因其违反决定而让其停职、降级或免职

教师不受逮捕的特权(教育公务员法第48条)

  • 除非该教师是案件罪犯,否则不经所属学校校长同意,不得在校园内逮捕教师。

休假(国家公务员服务规定第14条~第20条)

  • 年假:根据工龄规定休假天数(最少3天~最多21天)
  • 病假:因病不能坚守岗位时(一年60天以内)
  • 公假:法定的动员、训练、参加投票等
  • 特殊休假:本人结婚及红白喜事等

免职、解职、处罚(国家公务员法第69条~第80条)

  • 免除职权:未达到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要求时
  • 撤职:离职期满后未回到工作岗位等
  • 解职:要求对其处罚、被刑事案件起诉等
  • 处罚:违反工作岗位义务、有损公务员形象等(罢免、免职、停职、减薪、批评)

禁止从事盈利性业务及允许兼职(教育公务员法第19条)

  • 禁止从事盈利业务:禁止从事商业等营利性业务的经营及任职企业董事
  • 允许从事盈利性业务或兼职的特例:在不妨碍教育、指导、研究的情况下,获得校长的许可后,可担任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的外部董事。
  • 允许兼职:可从事非营利性业务,但必须事先得到所属部门负责人的批准。

出国

教师因公务或私事出国时,必须按照步骤行事,其内容如下:

公务员出国

  • 资格条件:因公出国(包括海外派遣)的本校教育公务员从国家、地方政府、国内外学术相关机构及邀请者处得到出国经费,出国目的应属以下几种情况:
  • 因履行公务或与其他职务相关的工作而到国外出差
  • 参与国际学术会议的发表或讨论
  • 其他被认为将为教育、学术交流及振兴国内学术做贡献的情况等
  • 时间:学期之中总计不得超过10日(包括公休日)
  • 申请步骤:应在出国日期14天前,收到院系(学部)长的确认,经所属学院院长提交给校长批准
  • 出国审查:以下情况必须经公务出国审查委员会(小委员会)的审议方可出国
  • 全部或者部分出国经费由其他部门承担时
  • 学期之中,申请出国的时间总计超过10天时
  • 回国报告:回国后在30日内将结果报告输入PIP程序后,提交护照复印件
  • 海外派遣: 海外派遣是针对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(医学、牙科学院的临床教授2年以上),工作业绩突出者,学校认为本校的发展需要外派时,由所属学院院长或者部门长推荐外派人员,海外派遣时间不超过一年。

非公事出国

  • 出国目的:探亲、治病、旅游
  • 申请步骤:须在出国日期之前,提前一周将所需文件交给部门长得到允许后方可出国。

研究年、休假年制度

研究年和休假年制度旨在提高教师的研究能力和授课能力,其申请步骤如下:

类型 研究年 休假年 海外长期派遣
(6个月或1年)
海外短期派遣
(2个月)
申请资格(工作时间) 之前的休假年或研究年期满后工作5年以上者 之前休假年期满后工作7年以上者或之前研究年期满后工作5年以上者 从受聘之日起至今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者 从受聘之日起至今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者
各院系推荐(人员)
  • 各学系或专业分别推荐在职教师的1/5以内
  • 单科学院在职教授的 1/10 以内
  • 各学系或专业分别推荐在职教师的1/5以内
  • 单科学院在职教授的1/10以内
  • 各学系或专业分别推荐在职教师的1/5以内
  • 单科学院在职教授的1/10以内
各学院选拔分配的人数一样
选拔标准及方法 研究年的选拔审查标准 休假年的选拔审查标准 教授海外派遣的选拔审查标准 鼓励采用教授海外派遣的选拔审查标准
备注 确保校外研究经费的教授 最近5年内在国内外的研修不满6个月的教授 最近3年内在国内外的研修不满2个月的教授
  • 推荐部门是相关单科学院,由教务科最终选拔决定。
  • 因国内外派遣、交换․交流教授、出差等事由不能授课的时间超过6个月时,则把这段时间计入教授的研究年内。